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对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参加团体险的按人均计算),每个脱贫劳动力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季节性用工的种养式车间可适当放宽累计工作时间)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经营主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对未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支付到经营者本人银行账户。自治区文件另有明确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业务咨询:巴马瑶族自治县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778-6212182 0778-6213948 0778-6220428